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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人代购演唱会门票,看完后却拒付尾款,法院判了!

发布时间:2026-01-15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2024年7月5日,小美(化名)通过微信联系同学小帅(化名),委托其代为购买数张某明星演唱会门票。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了票价、座位类型和观演日期等信息,小美先后向小帅转账支付2万元。后因门票紧张、溢价较高等原因,小帅未能购得约定的7月6日门票;双方商定由小帅托人带入场的方式观看演唱会,但实际未成功。

  2024年7月7日,小帅告知小美已成功购得数张演唱会门票,总价3万元,并通过微信发送了电子门票截图,小美未提出异议。当日演唱会结束后,这些电子票状态显示为“已使用”。之后,小美迟迟未支付剩余1万元购票款,小帅多次催要无果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小美支付票价尾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。

  庭审中,小美辩称双方仅就7月6日门票成立买卖合同,且已协商解除;7月7日的门票系小帅给其的赠票,且自己并未使用,故不应支付费用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:

  一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。小帅并非演唱会主办方或者演唱会门票的所有权人,不享有门票所有权。其接受小美委托,根据其指示购票并持续提供票务信息,购票风险由小美承担,这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,而非买卖合同关系,故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。在案涉委托事项中,未发现受托人有倒卖门票等违法行为,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委托合同合法有效。

  二、小帅受托事项的履行情况。小帅提供了案涉数张门票的购买记录、电子票据交付凭证,以及演唱会后这些票据的状态截图,证明其已按约购票并交付小美,且小美凭票据进场观看了当日演唱会。法院认定小帅已经完成委托事务,案涉门票小美确已实际使用。

  三、案涉票据金额的认定问题。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,小帅事先已告知小美当天的演唱会门票行情价,小美表示同意购买。根据小帅在二手交易平台的购买记录,其实际支付购票款为2.9万元。购票后,小美虽然表示“不想看了”,但是在小帅回复“门票售出一概不退”的微信后,小美未再提出异议,且演唱会当天小美实际使用了门票。故法院认定双方约定这些门票价格为3万元。

  综上,法院判决小美支付小帅票价尾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。

  观众在面对热门演出时,应保持理性消费观念,根据自身经济实力,合理规划文娱支出,避免因追星、从众等心理冲动消费,导致后续资金压力甚至引发纠纷。本案中,某明星演唱会门票单价已远高于票面价格,属于典型的高溢价消费。该价格可能已经超出小美的合理预算和经济能力,但是在小帅已经明确告知小美票价行情的情况下,小美并未放弃委托购票,其在小帅购票后反悔,为时已晚。

  委托合同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,这种信任不仅体现在委托人对受托人能力的认可,更体现在双方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和坚守。受托人尽到了勤勉义务,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相应费用。消费者通过个人委托方式购票时,应注意委托的合法边界,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,也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维护。文化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需要各方共同努力。本案中,小帅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加价购票,虽然依约完成了委托事项,但是若此种行为长期持续存在,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助长门票炒作和市场混乱。消费者应尽量通过官方渠道购票,如确需委托他人,应明确拒绝高价票或非法渠道票,避免间接助长“黄牛”行为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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